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推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