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充电设施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载明新建物业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场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救援。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