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品清湖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品清湖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