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品清湖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品清湖环境的行为,以及品清湖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处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