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城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品清湖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未予以保密,致使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批准项目建设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及时启动突发性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发现品清湖环境污染事故,未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