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