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品清湖沿岸已建成的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严重影响品清湖环境保护,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应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