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品清湖沿岸已建成的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严重影响品清湖环境保护,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应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