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品清湖沿岸的绿化、岸坡防护应当突出绿美建设理念,按照品清湖功能、生态和环保景观要求及绿化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重要观景点与被观测点之间,应当划定视域控制范围线。在视域控制范围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避免对重要观景点和被观测点形成封闭式遮挡。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