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规划;
(三)负责流域内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制定水量调度、分配方案,维持河流正常生态流量;
(五)依法收取水资源费;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南勐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