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规划;

(二)将南勐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纳入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职责;

(三)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职责;

(四)制定南勐河流域绿色发展措施,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安全;

(五)统筹安排南勐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并筹措使用保护治理资金;

(六)协调处理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