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三)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四)侵占土地和水域;(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六)弃置、设置、种植妨碍行洪泄洪的障碍物;(七)擅自砍伐林木、采集树脂和建坟修墓;(八)其他破坏行为。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