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南勐河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标排放污水;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

(三)擅自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采集、收购、交易列入国家、省保护名录的植物;

(四)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

(五)损毁水利设施;

(六)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七)擅自新建、改(扩)建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水;

(八)向河道、沟渠、水库等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填埋可溶性剧毒废渣等;

(九)在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十)在河道、渠道、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杆作物;

(十一)其他破坏行为。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