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南勐河河道及其流域内水工程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河道堤防堤脚线以外10米以内为堤防保护范围,历史最高水位线以外15米以内为无堤防的自然河堤保护范围;(二)重点渠道堤脚线以外5米以内为渠道保护范围;(三)水电站、水闸、泵站机房等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