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南勐河河道及其流域内水工程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河道堤防堤脚线以外10米以内为堤防保护范围,历史最高水位线以外15米以内为无堤防的自然河堤保护范围;

(二)重点渠道堤脚线以外5米以内为渠道保护范围;

(三)水电站、水闸、泵站机房等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