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南勐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