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