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