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