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