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