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节约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调度等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