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节水认证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重点取水户按照规定设置取水口标识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