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用水统计调查。水工程运管单位和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定期与各行业用水户核对确认实际供水量。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取用水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