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第四十七条有效取水、供水、用水和退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有两类及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计量。供用水应当实施分级计量。重点取水户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建设远程在线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