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改造,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合同节水,建设节水载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业用水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及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管网规模以上水量的用水单位和创建节水载体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