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第四十四条有效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行取用水计划管理。从公共供水管网取用规模以上水量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