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行取用水计划管理。

从公共供水管网取用规模以上水量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