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第四十三条有效取水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开展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延续申请,由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并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对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供水范围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发生较大变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