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江河源头、基本草原、湖泊、水库、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修复。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建立水资源趋势性变化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系统推进水土流失防治、水源涵养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土地沙化和石漠化治理、库区消落带治理,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体系建设和保护,防止天然湿地退化和草地沙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