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要素,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水库淹没区等重点区域予以补偿。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保护、水源涵养,以及补偿受偿区域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产补助。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探索多种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