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饮用水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加强农村供水标准化设施建设及改造,统筹推进城乡供水区域联网,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保障饮用水安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依法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