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在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加强排水管渠、渗水地面、雨水调蓄及滞洪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