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