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公共法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