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