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规范、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误导服务对象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