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专业能力评定体系和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和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