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建立业务规范、服务效果和社会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进行评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质效等指标年度测评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乡村振兴的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