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对购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