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职责、优化运行机制,权责一致、精干高效地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