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