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二)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三)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四)协助监所提供远程视频探视服务;(五)引导告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六)组织协调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七)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