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

(三)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与引导服务;

(四)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