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场所。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实用、交通方便、临街落地、标识统一等标准化建设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必要的智能服务设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当依托司法所或者当地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或者独立设置,并配置必要的法律服务人员。公共法律服务室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法律顾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