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