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