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业务培训,推动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提升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大类”司法鉴定专业服务水平,出具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在线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便民咨询等方式,提高司法鉴定服务便利化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