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免费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推进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素养,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