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构建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调整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服务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