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执法监督、专项督查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监督范围,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