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统筹负责受理、转办、督办、分析市场主体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