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