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明显超标的额,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优化诉前调解,提升审判质效,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和帮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